视讯!情节严重!危化品外包装无任何标识且已经销售,河北锦泰达化工有限公司被罚

2023-04-21 13:22:48     来源:潇湘晨报

新乐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21日发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新市监处〔

2023

0090

号。因危化品工业六次甲基四胺外包装无任何标识且已经销售,情节严重,河北锦泰达化工有限公司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罚没1999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

河北锦泰达化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5854360522

法定代表人:刘策

身份证号码:130184199312296012

联系电话:13832312426

住所:新乐市工业园区

经营范围:甲醛溶液、多聚甲醛、甲缩醛、乌洛托品、纤维素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

2023

年03月02日,新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二队到河北锦泰达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工业六次甲基四胺,成品库库存工业六次甲基四胺12吨,在外包装袋上均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生产日期,无警示标志;在外包装袋缝口位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产品等级。执法人员针对上述情况,已责令该公司改正。2023年03月03日经主管局长审批立案。

经调查,该公司成品库库存工业六次甲基四胺12吨,该批工业六次甲基四胺是2023年3月1日生产,在外包装袋上均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均无生产日期,均无警示标志,在外包装袋缝口位置均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均无产品等级的事实供认不讳;2023年3月2日生产1吨,也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生产日期,无警示标志,在外包装袋缝口位置也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产品等级;共生产13吨,于2023年3月15日销往东华金龙,售价7600元/吨,成本价7582元/吨。因工业六次甲基四胺产品是危化品有机产品,该产品属于限期使用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该产品易燃、具有腐蚀性,可致人体灼伤,未标注生产日期和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该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外包装无任何标识且已经销售,情节严重。该批产品货值金额98800元,违法所得23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厂内现况;

2.

询问笔录1份、出库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情况,无生产日期、无警示标志的事实;

3.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

当事人在现场检查时未陈述、未申辩;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已于2023年03月 29 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未陈述、未申辩,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未提出行政处罚听证。

当事人生产的工业六次甲基四胺无生产日期、无警示标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

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2、《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项适用一般情形:“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9%以上 21%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建议给与20%罚款。

当事人生产的工业六次甲基四胺无生产日期、无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工业六次甲基四胺;

2

、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0%的罚款19760元,没收违法所得234元,共计1999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地址:新乐市礼堂街帐号:10004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或武安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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